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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超: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三个进步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提要:网络环境下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环境下保护的基本原则一致;第二阶段,规定对四种ISP侵权豁免的机会;第三阶段,处理P2P的共同侵权责任。无论哪个阶段,未经许可使用网络版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讲,从世界范围来看,相对于保护网络环境下其他权利,或者调整其他法律关系,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起步还是比较早的,走在了前面。为什么呢?因为网络环境下的纠纷,因版权而引起的比较多,所以从制定国际条约,还有各国的立法来看,首先要解决当前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

  从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经历的历程来看,大概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就是1996年年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两个条约,一个叫版权条约,一个叫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我们通常管这两个条约叫国际互联网条约。它主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仍然受到保护,而且这种保护和传统环境下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不因为网络出现了新技术,我们就修改原来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和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一样看待,把它认为是一种排它的或者叫绝对的这么一种权利,无经许可他人不能够随便使用作者的一些作品、表演者的表演、还有制作人的录音等,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这是一个问题。

  同时,这两个条约为了保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安全性,又专门制定了一些安全的条款,一个就是在网上如果设置了加密或者是一些技术措施,其他人不得擅自解密,不得擅自破坏或者是规避,绕开,都不行。还有一个,和这个作品、表演或者是录音制品有关的一些信息,比方说作者是谁,标题是什么,出版社是谁,什么时间出版的,如果要进行交易,交易的对价是多少等等,这些信息不能够随便的篡改,因为这两个东西我们都叫做安全措施,没有这个安全措施的话,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也得不到保护。这是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就是美国1998年通过的数字侵权版权法,还有欧盟在1999年和2000年通过的两个指令,另外就是我们国家2006年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代表。因为在这个法律里规定了如果一个ISP它陷入版权纠纷的话,一味地追究它的责任,那么这个ISP可能吃不消,可能风险太大。鉴于此,专门对四种ISP,我们给它一个豁免侵权的机会,第一种,我们叫接入服务商,第二种就是管存,第三种就是速度,第四种就是链接。这四种服务商如果发生纠纷的时候,他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可以豁免承担侵权的责任,我们把这种制度叫做避风港制度,这个考虑到各国都一样,无论美国还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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