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超: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三个进步(3)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第三类案件,就是P2P的案件,这种案件现在在我们国家还不是很多,而且要求法官的素质非常高才可以处理,否则的话他可能没有熟练的应用法律、驾驭法律的能力。
我们国家已经加入了那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到今年的6月9号正式生效。我总结一句话,就是不管是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我觉得从立法或者从执法这两个角度来看,都没有离开传统的保护版权的基本原则,这个传统的原则就是法律一旦赋予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这种排他的权利,那么他人就有义务要尊重,不经许可,不得使用,除非是极端的例外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未经许可就使用了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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