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法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
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也应视作复制——(3)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第二种情况是过去就有这种使用方式,由于立法政策的原因未被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随着立法政策的改变,后来被纳入了。例如,随着对著作 权人保护力度的增强,过去某种既有的作品使用方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付酬,而现在却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付酬,也就是说,过去公有领域的使用方 式现在被纳入了著作权人的私有领域之内。

  本文所讨论的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显然符合第二种情况,该方式是既有存在的,在有关的版权国际公约中提供了这种保护。因此,可以将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解释为“等方式”之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