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泰达音像与案外人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还分别于2001年9月27日和2002年5月27日,就《水木年华—一生有你》和《水木年华—青春正传》的出版发行签订两份《合同书》,约定了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版税的支付形式、结算方式等。
2003年11月13日,上诉人在本市公证购买被诉侵权CD光盘《水木年华—新歌+精选》一张,该CD光盘标有“滚石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深圳音像公司出版发行”字样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 CN-F29-95-308-00/A.J6。该CD光盘共辑有18首歌曲,其中包括正版《水木年华—新歌+精选》中“失恋日记”等11首曲目,另7首曲 目为正版《水木年华—一生有你》中的“单车岁月”、“迷乡”、“当我老了”和《水木年华—青春正传》中的“美丽人生”、“四月悟语”、“今天我们要走了” 等曲目。经公安部公光盘鉴字(2003)369号光盘生产源鉴定书确认,被诉侵权CD光盘SID码为ifpiC412,该光盘与鉴定中心样本库中SID码 为ifpiC412的光盘种类及细节特征吻合,系同一生产源制造,即被上诉人白天鹅公司制造。故上诉人泰达音像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白天鹅公 司: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297,000元人民币;3、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在原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泰达音像提供了证明其权利和白天鹅公司侵权事实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审予以审核认定。对上诉人泰达音像提供的主张损失赔偿数额的证据,原审未予认定。
原判要点:
原审认为,泰达音像经录音制作者北京霞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了《水木年华》 CD专辑的复制权和独家发行权,受我国法律保护。白天鹅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作并向他人提供复制品的行为,是对泰达音像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犯,应当 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至于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中的财产权利,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第四十六条和第四 十七条均有所规定。现泰达音像主张白天鹅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依法应予支持。白天鹅公司关于其复制涉案作品是基于出版社的委托,因而不应承担侵权 责任的抗辩,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白天鹅公司应赔偿泰达音像经济损失的数额,鉴于泰达音像的实际损失与白天鹅公司的非法获利均难以 计算,本院将根据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1、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水木年华—新歌+精选》CD光盘和向他人提供复制品的行为;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告判决书主 文,费用由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负担;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赔偿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经济损失12万元;4、 驳回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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