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4)一中行初字第682号
原告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住所地荷兰艾恩德霍芬。
法定代表人范德凯尔克霍夫(J.J.E.C.G. Vandekerckhove),授权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郁玉成,男,汉族,1946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54楼202号。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雪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宁波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严忠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沈孝敬,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北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杰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沈孝敬,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第三人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工业开发区环城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沈锦华,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 告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简称菲利浦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2月24日作出的第 58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583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7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 法律有关规定通知宁波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圣吉奥公司)、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凯波公司)、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于2004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菲利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郁玉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雪飞、程强,第三人圣吉奥公 司、凯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关寿,第三人华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锦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文章
- ·(香港)皇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
- ·SEB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章 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 证据保全申请书(仲裁用)
-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 软件著作权人提出出仲裁和诉讼的
- · 著作权诉讼仲裁中的证据规定
- · 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 · 著作权诉讼纠纷裁定书(三)
- · 著作权纠纷裁定书(二)
- · 著作权纠纷裁定书(一)
- · 涉外仲裁申请书(范本)
- · 仲裁保全担保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