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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长岭县三团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民执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长岭县X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长岭县X街内。组织机构代码6632-21。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长岭县X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的(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6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8年8月11日长岭县X乡人民政府给付姜某某欠款人民币3000元,同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中止执行。2009年2月1日此案恢复执行,同年2月9日通过对被执行人帐户的扣划此案已执行完毕,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6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长岭县X乡人民政府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长河

审判员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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