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国道东风渠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慧峰,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义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仓士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鹏,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阿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