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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焦作正虹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焦民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阳县敬义饲料经营部业主,住(略),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闻刚,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正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东三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雒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焦作正虹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雷前华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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