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5月14日被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5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河南新义(略)事务所(略)。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2日晚7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其家中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王某己及其子潘某涛发生争执,进而引起撕打,在撕打中,被告人潘某甲用剪刀将潘某涛胸部刺伤后逃走,潘某涛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潘某涛系被刺伤主动脉、肺,引起机体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鲁某某、潘某乙、王某丙、潘某丁、潘某戊、王某己、潘某庚等人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某甲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富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左崇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