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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小狮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4日夜,被告人卢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徐××发生争执,在互欧过程中,卢某某用菜刀将徐xx砍伤,造成徐××左手中指、环指屈指肌腱断裂,左手小指伸指肌腱断裂,经鉴定为轻伤。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和一切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卢某某从轻处罚。又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09年11月20日向正阳县公安局皮店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的陈述、证人付××、徐×、付××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的无前科证明、公安干警王涛、钟林关于被告人卢某某投案的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徐天亮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和一切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卢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全国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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