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芳,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饭店)与修某某于2009年9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亿万饭店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延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返程某票共x.7元。共分五次支付,每次支付5555.5元。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09年10月22日,第三次支付时间为2009年11月22日,第四次支付时间为2009年12月22日,第五次支付时间为2010年1月22日。
二、如亿万饭店在2010年1月22日不能按本协议第一项条款约定的给付内容给付款项,亿万饭店应承担5555元违约金。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其他互不纠缠。
四、一审诉讼费10元,由修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本案仲裁费320元,由亿万饭店承担(仲裁费320元,由亿万饭店第五次付款时一并支付)。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高阳
审判员雷前华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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