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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饭店)与修某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芳,河南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焦作亿万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万饭店)与修某某于2009年9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亿万饭店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延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返程某票共x.7元。共分五次支付,每次支付5555.5元。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09年10月22日,第三次支付时间为2009年11月22日,第四次支付时间为2009年12月22日,第五次支付时间为2010年1月22日。

二、如亿万饭店在2010年1月22日不能按本协议第一项条款约定的给付内容给付款项,亿万饭店应承担5555元违约金。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其他互不纠缠。

四、一审诉讼费10元,由修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本案仲裁费320元,由亿万饭店承担(仲裁费320元,由亿万饭店第五次付款时一并支付)。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高阳

审判员雷前华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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