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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方某其他委托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3-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略).(略),护照号码:(略)。

诉讼代理人梁伟文,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X巷X号402房。

被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起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3年,原告将人民币10万元转交给被告,委托其在兴顺包装带钢厂入股。但被告将该款占有已有。在原告追问之下,被告出具一份《证明书》,将其在兴顺包装带钢厂5%股权抵押给原告以做还款保证。被告并于2003年8月中旬承诺在三个月内,即2003年11月15日前将10万元人民币归还原告。如今,将近两年过去了,被告仍未还款。被告将原告款项用于购房和其工厂制造用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上述1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曾某(甲方)与被告方某(乙方)双方某认:截止至2006年3月15日,乙方某甲方10万元人民币,甲方某法院起诉提交的由乙方某具的《证明书》作废。双方某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

一、乙方某2006年6月1日、7月1日、8月1日、9月1日、10月1日分别还款2万元人民币共计1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如逾期还款,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乙方某担,由乙方某签调解书时给付甲方。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某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海珠

审判员王天喜

审判员罗红燕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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