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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盗窃、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桐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2002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2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某某,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2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19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乙,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及辩护人薛某某、陈某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6日(农历大年初一)晚,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到桐柏县某单位,翻墙进入院内,将办公楼的其中四间办公室撬开,盗走现金7万元,佳能照相机一部,诺基亚N96手机一部,联想手提电脑两部及玉器、烟酒等物品,被盗物品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x元。作案后,梁某某将其中价值x元的一部电脑、一部诺基亚N96手机和一部佳能照相机卖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赃物而以4000元价格购买。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亲属已将梁某某所得赃款x元及赃物编号为8131“丹顶鹤”独山玉一块退还给失主,陈某甲亲属将购买赃物佳能照相机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退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因故意伤害罪,2008年9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月8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甲亲属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等人的陈某,证实了当时被盗物品的数量;证人闫××等人的证言,证实了陈某甲购买赃物的事实;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评估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了被盗物品的价值;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的户籍情况;另有受害人领条、淅川县人民法院(2008)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罚没收入票据等证据在卷相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梁某某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到同案犯居住地进行抓捕,但未抓到同案犯,故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立功情节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应从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陈某甲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失主。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陈某甲先行已羁押128日。即梁某某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陈某甲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09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哲

审判员段奇

代理审判员何纯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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