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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7年7月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8月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7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自2006年底至2007年7月6日,多次组织多人用麻将推饼的方法聚众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案发后所获赃款己全部退缴。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金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证人沈X、王X、刘XX、郭XX、许XX、樊XX、刘XX、于X、王XX、贾XX、曹XX、潘XX、高X等人证言证实,有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人口信息表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被告人金某某不持异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认罪,并主动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某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0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锋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郑永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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