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9日至14日,被告人伍某某及梁宽仕、冯建申、张刚(已判刑)、黄松隆(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长沙县X镇双河一山坳中的旧民房内开设赌场,组织苏卫、张杨、童勇、黄三孚等二十余人利用麻将牌以“扳砣子”方式赌博。赌注以100元起注,上不封顶。被告人伍某某及同伙按照一定比例从赢家处提成(抽取“水钱”)牟利,经营赌场5天,共牟利10万元。赃款五人平分。
2008年12月1日,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伙张宽仕、冯建申、张刚的供述,证人苏卫、张杨、童勇、黄三孚等多人的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材料、被告人伍某某的户籍材料、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伍某某的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被告人伍某某认罪、悔罪,对其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伍某某非法所得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唐伟宏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小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