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与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平民初字第639号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平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女,1950年7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被告宋某,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略)。

原告曹某因与被告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0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发出举证通知书,限双方于8月30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某,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2002年10月7日,被告找我借钱,说要进一批货,要我帮忙,并说啥时用钱他啥时本利一次还清。我就把两万元钱借给他,后来多次找他要钱就找不到他,请求依法追回借款本金(略)元,利息10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自己在监狱里,无法还钱。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7日,原被告经协商约定,原告借给被告款(略)元用于购货,月息6厘,原告啥时要钱,被告啥时还。被告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雪梅婶现金贰万元正,按月息6厘长利”的借条一张,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据的欠条,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的表示,合同内容合法,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后,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略)元及利息1080元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略)元,利息1080元,计(略)元。

案件受理费853元,其他诉讼费用682元,计1535元由被告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露

审判员李平伟

审判员王志海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素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