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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址:武冈市X巷村X组X号。现住武冈市X街道办事处水云社区南苑小区后栋X室。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方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书记员匡勇军担任记录。

经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于2005年底自由相识恋爱,2006年5月8日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女孩唐某珩。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被告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5月13日被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被告唐某吸毒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

二、婚生女唐某珩随原告刘某某生活,鉴于被告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需服刑,由被告唐某在服刑期满后第二年开始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给原告刘某某直至小孩成年。被告唐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方创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匡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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