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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调解书

(2009)株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继荣,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甲诉称:2007年12月26日,原告何某甲受被告何某乙、唐某光雇请到汤碧安的一栋综合楼施工,至2008年9月16日该工程全部竣工,被告何某乙欠原告何某甲1055元工资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何某乙辩称:原告所称的工资款项属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6日,原告何某甲受被告何某乙、唐某光雇请到汤碧安的一栋综合楼施工,至2008年9月16日该工程全部竣工,被告何某乙欠原告何某甲1055元工资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何某乙支付原告何某甲工资壹仟零伍拾伍元整(1055.00元);

二、上述工资在200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5.28元,被告何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华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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