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镇X排X号。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二七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X路X号。
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负责人×××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的下属机构。2000年3月,时任×××负责人的×××声称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找到须新安装队负责人即原告借款,原告于2000年3月5日交给被告x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直到2007年3月,原告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三被告互相推诿,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00年3月5日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2、电业局证明;3、郑州文化网网页,证明三被告的上下级关系。
被告×××答辩称,我公司已经注销并登报公告了。2000年6月,影院工作交接时,未涉及×××所称的借款,事后数年,也未见×××来催款,故我单位不具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被告×××为独立法人单位,属郑州市文化局三级单位,我公司属郑州市文化局二级单位,与×××无经济成分关系,故我公司作被告没有理由。
被告×××辩称,我不是找原告借的钱。
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是先盖章后签的字;对证据2认为与其无关;对证据3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表示不清楚,不发表意见;对证据3无异议。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加盖有被告×××印章,被告×××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但未举证证明,且其当时的负责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2是对原告身份的证明,加盖有郑州市电业局西区分局公章,被告×××及被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与被告×××的工商登记不一致,不能证明被告×××与×××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本院对其不予确认。
本院依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1998年至2005年,原告一直以“须新安装队”名义在郑州市电业局西区分局进行施工。“须新安装队”系原告组建的施工队,由原告个人负责。2000年3月5日,被告×××因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向须新安装队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加盖有被告×××公章,并有当时该影院负责人×××签名。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该借款系用于发职工工资之用。后该借款被告一直未还。原告于2008年又找被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不包括电影放映,也未成立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该借条上加盖有被告×××公章,被告×××作为×××当时的负责人亦表示该借款实际用于发工资之用,故应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被告×××的工商登记显示其未成立分支机构,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举证不力,故被告×××对被告×××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形成本案纠纷,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x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建萍
审判员阔晓晖
人民陪审员李新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