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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镇平县奥格威光学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华辰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镇平县奥格威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平,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华辰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镇平县奥格威光学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华辰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镇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郑才波未到庭,原判认定欠被申请人货款x.10元的事实不清。2、2006年3月20日,申请人与郑才波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将公司租赁给郑才波经营管理,租赁期限20年,并约定合同生效后所涉及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郑才波承担。郑才波在租赁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不应由申请人偿还。请求依法再审。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1、再审申请人欠再审被申请人货款x.10元,有购销合同、供货清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2、再审申请人与郑才波之间为承包经营关系,郑才波承包经营期间以再审申请人名义所欠债务,应由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申请人与郑才波之间关于公司债权债务均由郑才波承担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镇平县奥格威光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谢献

审判员吴明栓

审判员李卫

二00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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