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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徐某、张某甲、徐某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上官丙权,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桂兰,江苏徐某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桂兰,江苏徐某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克彬,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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