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上官丙权,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桂兰,江苏徐某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桂兰,江苏徐某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克彬,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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