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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某

时间:2007-11-02  当事人: 李某   法官:法官湯寶臣   文号:HCMA888/2007

HCMA88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8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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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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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2日

判決日期:2007年11月2日

頒布判決理由書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李某被控一項盜竊罪。他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裁判官判上訴人4個月的即時監禁。

2.上訴人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案情顯示:

「2.2007年8月7日近中午時份,上訴人在荃灣一間食品店舖偷取共8包燕麥片後,隨即離開。該店的女店員發現上訴人的非法行為,乃從後追趕。她成功截獲上訴人,並將他帶回該店舖,後報警。在眾人等候警察到場期間,上訴人突然卧地,大叫指稱自己患有心臟病。各店員乃往後退,上訴人卻乘機企圖逃走,但最後被眾店員制服。」

4.上訴人現年57歲,他已婚及有一名正在準備會考的兒子。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求情時有特別指出,上訴人以往曾因工受傷,目前失業,但還須接受骨科治療,上訴人的心臟也有問題,希望法庭輕判。

5.上訴人以往有9次犯事記錄,性質全部與本案相同,在1990年曾被判監4個月。

6.裁判官指雖然本案所涉及的物品不多,但上訴人曾藉詞心臟病發而企圖逃走,這是一項使案情惡化的情節。裁判官以6個月為量刑基準,因上訴人認罪而減刑至4個月。

7.上訴人在向本席陳詞時指他並非想藉詞逃走,他真是有心臟病,當時祇是想去拿錢付款,但遭對方拒絕。上訴人再提到他的家庭狀況,他說希望早日出監以便照顧兒子。上訴人的妻子亦有替上訴人寫信希望本席可以減刑。

8.正如裁判官所指,本案涉及的物品不算很多,而他也可能常要面對經濟困難,但上訴人屢犯不改,裁判官也只能從阻嚇角度考慮。本席認為,就算上訴人並非藉詞心臟病而想逃走,4個月的監禁,雖然不輕,但也並非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有錯。

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及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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