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琼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广州信源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湘容、陈某某,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侨企大厦B座X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颖,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启君,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滨海新村X号。
负责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湘容、陈某某,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涂某某、闻某某及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嘉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张明安
二○○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苏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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