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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诉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某,女,汉族。

被告张某,男,汉族。

原告鲁某诉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春艳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租用原告坐落在北关街X号门面房做生意,但一直未某房租及水电费。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1年3月17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证明被告截止2011年3月底前共应支付原告房租及水电费x元。但被告至今未某付,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所请。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截止2011年3月底共欠原告房租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某,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承租原告的房屋,应按时足额向原告交纳房租,自出具欠条之日至今已历经数月,仍未某原告清偿租金,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鲁某房屋租金x元。

如被告张某未某本院规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被告清偿房租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即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春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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