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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黄某某、关某琴等与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02-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终字第319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1961年4月出生,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某,女,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1965年6月出生,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女,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1958年7月出生,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某,男,1953年2月出生,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某某,女,1960年11月出生,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1966年10月出生,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1966年6月出生,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1961年4月出生,本省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原五指山市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某甲、黄某某、关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王某丙、陈某某、王某丁、孙某某、傅某某、谭某某、莫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01)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王某甲等14位五指山市国际旅游总公司下岗职工,于2001年8月14日向五指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五指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8月20日作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不字(2001)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尔后王某甲等14位原告于同年10月23日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X号《关某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有关某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14位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应依法作出实体处理,原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即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欠妥,违反了法定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撤销并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01)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某冠

审判员何书丰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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