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1-1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刑初字第172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X镇X村人,初中文化程度,系澄迈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符史可、叶际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反修村X村长期矛盾。1997年初,被告人李某甲被长发坡村的青年砍伤,同年11月份,反修村的李某盈又被长发坡村的人砍伤致死,长发坡村的李某宁被怀疑与此二事有关。1998年6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村青年李某亮、李某壬、李某癸、李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带着六把西瓜刀到东方盛达娱乐城附近守候。当看见李某宁和李某奋从娱乐城出来并开二轮摩托车离开时,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同伙就追赶李某宁。被告人李某甲抽刀砍李某宁,李某奋见状逃命,李某宁将摩托车一推也逃开。被告人李某甲被摩托车压住脚。李某亮等人追砍李某宁。被告人李某甲随后才又上来砍李某宁的脚。尔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同伙才逃离现场。李某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证人李某乙、冼某丙、温某丁、蔡某戊、廖某某、李某己、王某庚证言;3、死者照片及作案工具西瓜刀的照片;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结论;6、常住人口登记表。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中辩称,其持刀只砍到李某宁的脚而未砍中李某宁的肩膀,被摩托车压住脚后也未再上去砍李某宁的脚,请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当晚并未与他人共同商量,也没有杀死李某宁的故意,被告人也不是本案的致害凶手。故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2)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砍中李某宁的肩部,尸体检验报告也未显示被害人的肩部有被刀砍中的伤痕。(3)被害人李某宁曾带人砍伤被告人李某甲,以及砍死李某盈,并致三人重伤,为这次打架斗殴埋下祸根。因此,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综上,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曾于1997年间被长发坡村的李某宁及其同伙砍伤。1997年11月25日晚,反修村的李某盈等人在回家的路上被人砍伤,导致李某盈医治无效死亡。对此,反修村的青年认为此事亦与长发坡村的李某宁等人有关,故反修村青年对李某宁怀恨在心,寻机报复。1998年6月25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村的李某亮、李某壬、李某癸、李某某、李某某(均在逃)等人在金江镇X路X路边喝茶。当得知李某宁正在东方盛达娱乐城处时,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同伙各带一把西瓜刀到盛达娱乐城附近等候。10时许,当看见李某宁和李某奋从娱乐城出来并骑摩托车离开时,李某甲及其同伙便乘车追赶。李某宁、李某奋在旺旺啤酒店门口坐在车上停留期间,李某甲及其同伙便持刀向李某宁、李某奋走去。李某奋见状跳下车逃走。最先冲上来的李某甲持刀朝来不及逃走的李某宁身上砍。李某宁弃车逃走时,车倒地压着李某甲的脚。接着,李某良、李某壬、李某癸、李某某、李某某等人追砍李某宁。李某宁逃走时跌倒,又遭到李某良等人围砍。李某甲追上去后,与其同伙逃离现场。李某宁被砍后,送往医院抢救,因头部被砍致脑组织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其供称,他曾于1997年间被李某宁等人砍伤肩膀。同村的李某盈被人打死后,又听别人说是李某宁等人所为,故村里的青年人曾商量要报复李某宁。1998年6月25日晚,当得知同村青年李某亮等人要报复李某宁的情况后,他便与李某亮等人一起去砍打李某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1998年6月25日10点多钟,他和李某宁在旺旺酒店门口坐在摩托车上讲话时,看见有五六人持刀走来,他便弃车逃跑,同时看见五六人当中最高的李某甲砍中李某宁的身上。但因过于紧张,不清楚李某宁被砍中哪个部位。

3、证人冼某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6月25日晚10点多钟,他在水仙红茶馆门口的店铺经营期间,看见一个青年人被五六个青年人手持西瓜刀追杀。被追的人摔倒后,那五六人就围上去向那人猛砍。

4、证人蔡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其中蔡某戊的证言证实,1998年6月25日晚10时许,她在文明西路经营夜宵时,看见四五名青年仔手持西瓜刀砍倒一人在其饭店门口,然后这几名青年还继续往这人身体各部位进行猛砍,廖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0时许,他看见四名青年人手持西瓜刀对准一名倒地的青年人猛砍。

5、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1998年6月25日晚,他在县委西门的一茶店喝茶时,看见六个青年人互相追赶,他便以为是相互打架,于是大喊:"青年仔,干啥么打架"。这些人听到后,扔下刀向县委庭院逃跑。不久,才知道李某宁是被这六人砍倒的。

6、死者照片及作案工具西瓜刀的照片经被告人李某甲辨认无异议。

7、现场勘查笔录表明,案发现场位于金江镇X路与长城宾馆隔墙的交通驾驶学校前面街道至县X路段。

8、法医鉴定书关于尸体检验部分证实,死者头部有5处创口,左手腕关节处有二个创口,双下肢踝关节处各有一处创口,鉴定书的结论证实,死者李某宁系被他人持锐器砍伤头部颅脑致脑组织损伤死亡。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反映,他听李某丰、李某丰、李某康三人说,1997年11月15日,他儿子李某盈与同村的青年李某丰、李某丰、李某康上晚自习回家途经县拘留所附近时,被长发坡村的李某宁等10多人砍死,李某丰也被砍成重伤。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1997年间,他曾看见李某宁带长发坡村的青年持刀砍伤李某甲。

1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73年6月7日。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砍打被害人李某宁这一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参与同伙追砍被害人李某宁,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只砍到被害人脚部的事实缺乏证据,但被告人李某甲及同伙持刀追砍被害人的事实,有证人证某,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甲未参与本案组织商议,且被害人曾殴打过被告人的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同伙每人各持一把西瓜刀,明知有可能致人死亡,而砍伤被害人的头部、手腕及下肢等部位,并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准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人李某甲未参与本案的组织策划,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可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3月28日起至2008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一敏

代理审判员吴曼江

代理审判员韩少冰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