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退休干部,住(略)(甲)X楼。
被告北京蓝岛大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口。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汉族,31岁,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40岁,该公司职员,住(略)-502。
被告北京极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已吊销),原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大业商务俱乐部A座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北京蓝岛大厦、北京极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0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李某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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