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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稳泰高强度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与金元(湖南)新型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5-05  当事人:   法官:卢祎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582号

原告长沙市稳泰高强度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X号三湘五金水暖机电市场C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德,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元(湖南)新型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市稳泰高强度标准件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元(湖南)新型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加上本案部分受理费528元,共计x元,原告同意被告在2009年内分四次予以偿还。具体还款时间为:2009年5月30日之前偿还x元,6月30日前偿还x元,7月30日前偿还x元,8月30日前偿还x元。逾期未还的,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

二、本案受理费3089元,减半收取1544元,原告负担916元,被告负担528元;

三、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卢祎

二○○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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