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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恩复诉河北邯郸制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李恩复;被告:河北邯郸制药有限公司(简称邯药公司);第三人:河北省中医院。
 
上世纪70年代末,任职于河北省中医院的李恩复提出一种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中药配方,经该院内部使用后疗效显著,后逐步发展为成药丸剂,并命名为“摩罗丹”。1985年2月,时任河北省中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的李恩复以甲方的身份与乙方邯郸制药厂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无保留地将生产“摩罗丹”的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以及临床病例资料等传授给乙方;乙方答应给付李恩复报酬费4万元并在3年内给付相应的销售提成和奖金;乙方在其产品“摩罗丹”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当年8月,邯郸制药厂开始生产并销售“摩罗丹”。1998年10月,邯郸制药厂改为邯药公司,继续生产销售“摩罗丹”,但未与李恩复协商,便不再标注“李恩复验方”的字样。
 
2007年,李恩复以邯药公司违约为由向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摩罗丹”技术成果为其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权归其个人所有;邯药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2900余万元。
 
【裁判】
 
河北省高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摩罗丹”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技术成果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邯药公司赔偿李恩复违约损失20万元;同时邯药公司立即在其生产、销售的“摩罗丹”产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
 
双方均不服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审第一项判决;撤消原审第二项判决。因邯药公司对于无法在产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的情况没有及时与李恩复协商变通标注的事宜,作为补救,邯药公司应再向李恩复支付20万元。
 
【法理分析】
 
本案为涉及职务技术成果的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技术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前提认定:即职务技术成果的相关判断。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职务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第二,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第三,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第四,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此可知,认定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关键看两点:是否为履行公司任务的职责行为,无论是否在岗;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在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中医院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摩罗丹”的研制任务进行了专门的交付和投入。其仅因为李恩复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对其进行了临床使用、后期验证性研究和资金投入,而主张对“摩罗丹”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研制药品是的专业性要求很高,李恩复并无义务研制该药,第三人中医院又无法证明其分配给李恩复此研制任务或者李恩复研制该药期间主要利用了医院的技术设备。后期的试验和相关资金的使用可由李恩复支付相应的费用,但这并不属于研制发明的构成部分。因而,“摩罗丹”药物的开发并非职务技术成果,第三人中医院提出的请求不能成立。
责任认定:合同违约的相关判断。
 
所谓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约束当事人行为的法则,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的约定内容,违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原告与邯郸制药厂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乙方在其“摩罗丹”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在邯郸制药厂改为邯药公司后,其并未通知原告该事项,并不再在药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这是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条文的,构成了违约行为。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技术创新飞速发展的今天,技术成果的转让也成为屡见不鲜的常事,但是很多当事人在进行技术成果的转让时却忽视了很多应当引起重视的地方,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妥善处理技术成果的转让问题,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应当在合同里明确转让的技术成果的名称、内容和期限。对于受让方来说,要特别注意受让的专利或者技术成果的有效期限是否尚未经过,如果已经经过仍然购买,相当于花钱购买了一项公知技术,得不偿失。
 
2.其次,应当明确写明技术资料的提交期限、地点和使用方式,用语要清晰明朗,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和易发生歧义理解的词汇,以免出现不必要的争端。
 
3.最后,需要列明转让的费用和具体的支付方式,如果存在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还应当列明技术指导和协助的相关条款。
 
总之,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不论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当具备谨慎和细致的态度,详尽的列明应当注意的事项,用词精确。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3.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第352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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