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院判决恒丰银行诉市国土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诉讼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由来已久。本案中,在涉案土地使用权受司法程序羁束的情况下,应坚持司法权优先的原则。
案情
1994年11月24日,原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以下简称建环土地局)与耕福堂大酒店签订合同:将位于开发区F-14小区的20095.58平方米公建用地出让,建设周期3年,超过3个月不拿设计方案,超过6个月不投资开发的,有权对土地进行调整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土地出让金不退还。1996年10月,上述土地经审批有偿转让给晋嘉油脂公司。
1996年11月8日,原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年改制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贷款人)与石家庄晋嘉制药厂(借款人)、晋嘉油脂公司(抵押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抵押人以开发区F-14小区(以下简称F-14小区)19301.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由晋嘉制药厂向开发区支行借款人民币900万元。
同日,开发区支行与抵押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清偿期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并依法取得抵押许可证。
因晋嘉制药厂未履行合同,恒丰银行诉至烟台中院,中院判决:晋嘉制药厂偿还本金及利息,以其抵押的F-14小区土地使用权为晋嘉制药厂第一条的给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对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案上诉后,省高院维持烟台中院判决。恒丰银行申请执行,烟台中院裁定拍卖晋嘉油脂公司的F-14小区土地使用权。
2003年12月29日,建环土地局送烟台中院《关于申请中止执行烟国用(96)第10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以该宗正在执行的土地有纠纷,开发区法院已另案裁定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查封,至今未解除为由,请求中止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2003年12月30日,建环土地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偿收回该公司的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日,烟台中院暂停对该宗土地的拍卖。恒丰银行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土局维持原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行政处罚的决定。恒丰银行不服,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开发区法院作出确认建环土地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判决。
2004年9月23日,开发区法院解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市国土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于10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偿收回第三人晋嘉油脂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裁判
恒丰银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烟台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恒丰银行不服原审判决, 以上诉人主体资格无法律依据和本案中的司法权比行政权更权威等为由向烟台中院提起上诉。
烟台中院认为,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与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被告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作出处罚的行政主体资格。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依法登记后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上诉人与第三人晋嘉油脂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开发区国土局依法为双方进行了抵押登记并颁发了《抵押许可证》,上诉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况且本案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本院、省高院民事判决,上诉人依法取得了优先受偿权,本院也已经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和上诉人的执行申请作出了执行裁定,故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受本院执行程序所羁束。被上诉人在明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经进行了抵押登记,且已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作出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仅使国家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判难以执行,而且使国家为保障交易安全而设立的抵押担保制度形同虚设,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的抵押担保法律制度。虽然对受司法程序羁束的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能否无偿收回,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涉案土地使用权受司法程序羁束的情况下,行政权应自觉地避让司法权,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2005年11月4日,烟台中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烟台开发区法院(2005)开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10月12日作出的烟国土罚字[2004]第4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被上诉人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殿美 孙学泉
- 请问市辖的区的国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能以此分局名义吗? 4个回答0
- 购买土地使用权已签协议并付款但未到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有效吗 2个回答15
- 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履行,滞纳金何时计算和收取? 0个回答0
- 假如土地权属引发的行政复议,复议过期了能不能再提起诉讼了? 3个回答0
- 行政处罚 2个回答0
- 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上诉
- 李清蓉不服绵阳市国土局以违法占地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
- 叶某不服江西省弋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 回收利用“地条钢”不属产品销售行为——福建省宁德市中院判决上海市齐贤废品收购站诉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职工食堂无论是否营利均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上海一中院判决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 以五千元以上的物品使用权作有奖销售奖品的处理——安徽池州中院判决上海南浦食品有限公司不服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定性——浙江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判决陆张苗诉镇政府、区国土局强制拆除行政处罚案
- 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关键——江苏苏州中院判决吴江市佳和物业公司诉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 居民合法土地被挂牌卖掉 国土局
- 论我国土地征收的行政补偿制度
- 打架引起行政处罚,法院改判
- 工伤认定被撤销后行政诉讼胜诉的代理案例(撤销原判恢复工伤认定)
-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确认纠纷案(家属不服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将代理词予以发布。
- 原告与被告信息公开一案的成功案例
- 律师办理的上诉人罗某等24人因诉某几个行政机关林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责任承担的范围
- “借用”路边非机动车停放点未上锁的自行车,辩称没有盗窃故意;但其主观因素的辩解不
- 双方互殴的公安局未根据事实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仅认定一方殴打未就另一方殴打行为评判并
- 上海中院:现场视频虽未直接拍到拿桶打到被侵害人,但综合相关证据,可达到排除合理怀
- 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和林业局行政赔偿案件
- 行政撤销
- 行政撤销
-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 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