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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发布日期:2009-04-29    作者:陈剑峰律师
王春玲诉邓建军无效婚姻纠纷案
                              ——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文/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1983年1月,18岁的王春玲与21岁的邓建军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春玲起诉要求离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春玲与邓建军在“结婚”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后又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应按无效婚姻处理,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春玲与邓建军为事实婚姻关系,应按正常离婚程序处理。
案件评析:
  对于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成立的婚姻,无论登记与否,均是违法行为,构成无效婚姻,处理时分几种情况:
  1、取得结婚证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行时已达法定婚龄,因婚姻障碍已排除,承认其婚姻有效。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骗取结婚证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结婚证,宣布该项婚姻无效。
  3、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4、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5、在1994年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未达法定婚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就本案来说,王春玲与邓建军于1983年1月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婚二十年未有生育。2003年8月,王春玲起诉离婚,应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笔者因此同意第二种意见。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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