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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技法之必要性分析

发布日期:2009-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法促进保障科技进步和发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21世纪成为科技文化的时代,科学技术构成了人类生存的整体文化背景。科技给人类带来繁荣与富裕的同时,也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全球问题和危机,人们反思科技的作用,提出了科技法治。科技法是人类正确与正当运用科技的准则,是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人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此需要从理论、历史、现实状况来论证和谐社会构建需要科技法的完善,而对科技法的发展现状以及如何建立符合和谐社会发展的科技法等问题也需要作一探讨。

  一、理论上来看需要构建科技法

  科技法是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而和谐社会从宏观角度来说就是三大关系的和谐,即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关系的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1]因此和谐社会离不开科技领域内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这些都需要科技法发挥其特有的调节与协调功能。

  一个和谐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人的尊严、价值、自由与权利理应受到应有的尊重。我们知道,人际关系和谐是人类社会和谐的基础,而它取决于人与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社会领域中的和谐相处。科技领域的人际和谐是整个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科技领域的人际和谐就需要有正当的科技法予以调整和引导。科技法能有效调控人与人的关系,规范人类合法运用科学技术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保护每个人的科技成果不受他人非法侵占,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睦顺当。

  科技法在调整人与社会关系的方式上有独特之处,即除制裁违法行为外,突出地用激励手段鼓励人们投身于科技活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虽然其他法律也有激励功能,但科技法的激励功能特别突出。这主要是因为科技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2]为达到此目的,它必须调整各种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积极因素,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人们的积极行为,鼓励人们投身于科技进步事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科技生产力。现代科技活动,不论是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还是知识和技术的转移,都牵涉到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复杂程度是过去象牙塔式的科研、个体或作坊式的技术开发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不能比拟的,也远非计划经济条件下仅凭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决的,需要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及国际法规范及时对其加以调整。正是因为如此,现代科技法相关领域的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就需要科技法来规范。

  众所周知,现代科技发展造成了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的改变。例如,现代科技的应用带来温室效应、城市的热岛效应问题;转基因动植物的广泛种植所带来的物种的变异和基因漂移问题等等。可以说,科技的发展具有与生俱来的两重性。正如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的:“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类自己。”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在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也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为了防范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预先对应用范围与性质做出具体规定,对受害者也必须给予法律救济。此时,能够对症下药发挥最大功效的,即是“科技法”。不可否认,人与自然的矛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正是科技法不完善造成的。历史上,由于人类对科学技术的使用曾经一度偏离法治的正当控制,导致人类的自然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和严峻,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科技法通过协调人与科技发展的关系,进而协调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以此增进人类的幸福与快乐,使人与自然能够和谐发展正是科技法的特殊功用。

  二、从历史发展看需要构建科技法

  从国内外科技法发展历史来看,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更离不开科技法对科技领域各种关系的平衡协调。科技法使科学技术在有利于人类发展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使科技更好地为全人类的和谐与健康发展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科技法的维系与推动。

  1.在15-18世纪:中国与西欧科技立法的反差导致科技优势的逆转。众所周知,以中国宋代以前的四大发明和中国明代初期的郑和七下西洋为标志,表明了至15世纪后半叶,中国的科学技术明显地居于世界前茅。近代实践科学的鼻祖培根就说过,至他在世时为止,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哪个学派或人物,能够比中国古代的火药、指南针和活字印刷术这三大发明在人类历史上产生更大的力量和影响。自中国明代中期以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在欧洲,以地中海沿岸的城邦国家威尼斯共和国为先驱,纷纷制定了促进发明创造的法律,极大地刺激了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在中国,封建统治阶级为巩固封建制度,极力强化封建农业经济体制,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在法律上根本不承认知识产权,更无其他任何推动或刺激发明创造的规范。欧洲和中国的这种科技立法上的反差,就是后来西方国家在科技方面大大超越中国,并造成中国近代上百年落后挨打的屈辱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3]由此看出,科技法的落后将导致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生产力基础——科学技术落后,并将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历史的教训我们必须汲取。

  2.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可以看出科技法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是巨大的,尤其是在科技生产力方面。以韩国为例,在朝鲜战争之后,韩国制定了大量的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其中最有影响的法律就是《科学技术振兴法》及其《施行令》。这部法律使得韩国得以将其有限的科技经费协调使用,相互配合,有效地发挥了作用。韩国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科技法律与法令,大力推动了科技的进步,从而逐步成为发展中国家科技进步的佼佼者,其电子产品已能同日、美争夺市场。美国正好与韩国相对应,是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美国在二战之后为保持其经济技术优势,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促进科技进步,实现了其社会的快速发展,并为美国社会的后续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科技生产力基础。以法国、德国为首的欧盟也不断加强科技立法工作。法国分别于1982年1986年通过了两部“科技指导规划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科研经费以及科研人员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重要方针和政策。德国于2002年7月正式通过了干细胞法案,法案为德国科学家在该领域的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案规定:德国原则上禁止进口和使用胚胎干细胞;2002年11月初联邦教研部又表示将制定基因测试法。[4]通过制定基因测试法将使基因研究有法律依据,避免了基因资料和数据使用与个人权益间的矛盾,同时把研究进步与个人权益相统一,由此可以看出科技法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是使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保障。

  三、从我国的现实状况看需要构建科技法

  从我国现实来看,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科技法。科技法的完善和严格执行,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人与自然和协相处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与资源等问题,在我国快速发展的20多年里已经集中地突显出来。我国以世界水泥消耗总量的50%、钢铁的34%、煤炭的31%、氧化铝的25%、电力的13%,实现的却仅仅是世界4%的GDP总量;我国1/3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近3亿农村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酸雨影响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是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等等。我国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5]正如胡锦涛同志所强调的“严峻的环境形势迫切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是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的治本之策”,“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可见,建设经济、科技、环境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非常需要科技法的调整,只有使信息、材料、能源、生物、空间、海洋开发等高新科技的发展有相应的科技法规范,才能最终合理解决这些不和谐之处。因此,我们强调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经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构建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需要完善的科技法来保障。

  和谐社会应该是以现代科技为基础的、具有时代色彩的社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科技为人类创造了巨大财富,以科技为基础的经济大发展,极大促进了和谐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目前,我国政通人和,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为科技进步提供了极好的机遇与条件。但这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以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呼唤着法制建设,法律是科技进步的保护神和推进器。科技进步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可以归纳为四句话:一是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二是由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三是参与国际科技经贸的合作与竞争需要法律加以保护;四是防范、禁止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需要法律加以引导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和保障科技的快速进步,最终加速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简介】

  谷丹,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1] 高洪云.浅论和谐社会[J]. 党史博采,2005,(8):27.

  [2] 罗玉中. 完善我国科技法律制度的战略思考[J]. 科技与法律,2003,(1):1.

  [3] 曹昌祯. 科技法律与科技进步的相互影响与作用[J].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5):9.

  [4] 马连芳.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科技立法工作的思考[J], 中国科技论坛,2005,(6):83.

  [5] 杨波, 安康捷. 论科技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J].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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