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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工作的艺术

发布日期:2009-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敏强——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干部。

  「内容提要」司法行政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这是一个社会资源与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必然导致社会各阶层利益冲突加剧,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增多。在如此复杂的利益关系面前,司法行政处理的问题不一定有很明确的是与非,更多时候是一种利益平衡。司法行政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利益平衡是权利保护的关键。本文拟从分析我国在新的历史起点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入手,探讨司法行政工作在整合法律服务资源,防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保护弱势群体工作中应当发挥的作用,透视其背后的利益平衡机理。

  「关键词」司法行政艺术 利益平衡 权利保护 内部矛盾 整合

  一、前言

  司法行政对利益关系的平衡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中国加速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建设的今天,司法行政不但必须遵守公正性、正义性、公开性、合理性等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还必须要考虑“民间法”、社会效果、政治因素等。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才能真正实现司法行政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保护权利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职能。

  二、当代中国司法行政工作所面临的复杂利益冲突

  (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融合与交锋

  和谐社会应该是各种利益处于平衡之中的社会,因此,如何协调好各种利益的关系,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也是司法行政工作所要解决的首要课题。

  在复杂的利益冲突局面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为它们之间的矛盾在众多的利益冲突中格外引人注意。借“公益”之名而谋私利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个人利益”相对于“公共利益”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人民群众在合法利益要求长期无法得到重视与满足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上访、静坐抗议、围攻党政机关、暴力抗法等非正常途径甚至非法途径维护利益。利益冲突固然是这些矛盾产生的根源,群众较低的政治参与能力、薄弱的法制观念、基层组织控制力、作用力不强也是重要原因。

  (二)扩大的法律需求与有限的法律资源之间的合理分配

  坚持以人为本,使人民群众共享建设和谐社会的成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前提和力量源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加快,社会各阶层之间经济收入分布不均衡导致各阶层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也存在差异。那些没有金钱、没有地位、没有权力以及没知识和能力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困难群体,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如何帮助他们平等地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必须着力解决的紧迫任务。司法行政要通过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完善司法救助体系,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

  (三)维护国家法的威严与尊重乡土社会的民间法之间的价值考量

  民间法是指生长于民间,在乡民长期的生活和劳作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其依据乡土社会的一定社会力量或乡民的内心确信来得以贯彻,包括村规民约、民间风俗、习惯等。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间法,现实情况也证明了在国家法之外,还有大量的民间法存在,且仅仅依靠国家法很难应付乡土社会中的问题,民间法也具有相当的价值。因此,在基层司法行政中,我们并不是要在国家法与民间法二者之间分出一个谁是谁非的问题,而是要创新工作机制,更好的发掘和利用民间法这样一种本土资源。

  三、司法行政工作应当突出服务功能

  (一)司法行政应当成为社会利益的平衡器

  司法行政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在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平衡器”和“减压阀”作用,将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结合起来,积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

  1.积极调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治理的长效机制。完善贯彻司法行政工作各个环节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建立重大民间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建立重大纠纷信息专门档案;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和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及建立矛盾纠纷听证评议制度。同时,可以尝试探索“三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即由司法行政牵头,调度公检法、国土、林业、水利、民政等相关部门力量随机组建快速调解小组,随时赶赴现场处置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激发。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特别关注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土地承包流转、村务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热点”纠纷问题;并大力调解有关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纠纷,及时化解,并做好跟踪回访工作。

  3.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因此群众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司法行政系统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广大群众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维护法制尊严的良好氛围,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推进法制宣传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拓宽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活力。

  (二)整合各种法律资源,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要求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以充分表达。

  1.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努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以此解决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对于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对当事人要积极进行诉讼指导,做好疏导协调工作,杜绝矛盾激化;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2.司法行政还要切实整合好各种社会资源,尽可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律师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受惠群体,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慈善之举,也是律师对社会的合理回报,同时也是《律师法》中明确规定的律师应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因此,司法行政要组织好律师参加法律援助事业,使律师成为对社会弱势群体援助的重要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应尽可能为其提供方便,减少各种收费,最大限度地降低维权成本;联合有关单位给予经费上的支持,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多元化的社会资助来改进援助弱势群体资金缺乏的问题。

  (三)司法行政应当成为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沟通的理性平台

  民间法与国家法既存在矛盾冲突,但又具有可以消解和转化的条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司法行政工作应充分注意到二者的互动与相容关系,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建构现代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的法治秩序。

  1.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战斗在乡镇法律服务第一线的职能作用。司法所扎根基层,服务社区,贴近群众、熟悉民情,既承担着普及国家法深入乡土社会的职责,又面临乡土法在实际上规范群众行为从而使国家法可能失去效力的尴尬局面。要使得国家法理在乡土社会中运转,有时就不得不依附于这种看似无理的乡土知识。此时,司法所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一靠法律,二靠当地习俗,将两者相结合,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快速稳妥地解决纠纷。

  2.创新工作方式,利用乡土法的合理因素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现代知识与传统文化,存在着冲突和断裂,但也可以共存共荣、分工合作。一是我们的工作方法要让法律秩序、制度和法治理念融入到乡土秩序中,引导基层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二是引导群众将国家法整合到村规民约中去,使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符合国家法的要求,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三是除了法律,当地习俗,情理、乡土习惯和当事人亲友、乡土权威等“外围力量”可以纳入到纠纷解决方式中去,更加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基层矛盾纠纷。

  四、结语

  司法行政是“利益的平衡器”和“权利的守护人”,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的重要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努力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能力。对此,本文仅作出了初步探讨,希望能够为法律服务工作推动建设和谐广州、法治广州的进程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摘自《法治论坛》第1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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