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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刘某某、范县某医院与范甲、 范乙医疗损失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5-02    作者:刘泽华律师
陈某某、刘某某、范县某医院
与范甲、 范乙医疗损失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28120时许,原告范甲骑三轮车拉着其临产的妻子师某某到被告某某、刘某某卫生室检查,被告刘某某检查后嘱咐原告范甲速带妻子师某某到县医院待产,范甲即带妻子离开陈某某卫生室。次日凌晨1时许,原告范甲又带妻子到陈某某卫生室,并叫喊着“快点,生了。”陈某某、刘某某起床将范甲夫妻接进卫生室时,师某某已娩出一婴儿,婴儿被脐带勒颈,已无呼吸和哭声。被告刘某某即抢救免除的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时,师某某因胎盘未娩出,阴道持续出血不止,刘某某接着抢救师某某,先是按压宫底帮助胎盘娩出。胎盘娩出后,师某某阴道仍出血不止,又采取了清宫止血方法止血,仍不能止住出血,就叫陈某某打“120急救电话,并注射了立止血药物止血,注射缩宫素药物帮助止血。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不久,范县某医院的急救车赶到,师某某被范县某某医院急救人员接上急救车时 要喝水,陈某某点了一暖瓶白开水给她放在车上,师某某又告诉丈夫范甲叫住姐姐到医院。范县某医院大夫侯某某、助产士韩某某对师某某实施了抢救措施,但师某某终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原告于2002919申请范县卫生局委托濮阳市医学会对刘某某为师某某实施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陈某某、刘某某进行赔偿。但因当时死者师某某的尸体已经处理,无法确定死因、无法鉴定,医学会终止了鉴定。后原告范甲、范乙及师某某的父母又以刘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为由,于2003122312提出刑事控诉,要求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原告转而就民事赔偿起诉到法院,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20031114,而原告和死者是某某的父母以范县某医院和该院受接诊大夫侯某某委托代为出具死亡证明的房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后撤诉。2004224,原告范甲、范乙以陈某某、刘某某和范县某医院为被告,再次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诉讼期间申请变更为医疗过失损害赔偿。
[代理经过]
    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陈某某、刘某某经人介绍找到我,要我为其夫妇代理诉讼。经过了解案情,我认为被告陈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急救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不存在过失,于是决定接受其委托,为其代理。接受委托后,我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和案件发展经过,即使所及有关情况资料,准备了足够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准备了答辩状。由于庭前准备工作做得扎实,准备充分,庭审调查进行得比较顺利,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证据优势明显有利于被告陈某某、刘某某。
    经过审理范县人民法院做出(2004)范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被告陈某某、刘某某和范县某医院在抢救师某某过程中没有过错,判决驳回了原告范甲、范乙的诉讼请求。而原告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原告没有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为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的陈某某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支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金数千元,调解结案。持续多年的纠纷终于得到解决。本律师的代理工作受到当事人及法院办案人员肯定与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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