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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

发布日期:2009-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要旨

法官应以商人的眼光对当事人的交易进行全面综合把握,认定某一交易是否显失公平,不能孤立地就某笔业务利润是否过高下简单的结论,而要联系整项业务综合衡量。

案情

    上海百满公司与上海加贺公司存在装修酒店合同关系。2005年11月28日,加贺公司为履行装修合同,与上海西屋公司签订空调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西屋公司向加贺公司提供长虹空调96台,价款178920元。同日双方又签订空调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西屋公司为加贺公司安装、调试空调96台,总价59000元(每一楼层含一百米连接管线)。因百满公司与加贺公司中途解除装修合同,百满公司与加贺公司、西屋公司约定,百满公司受让加贺公司在空调购销和安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后由于百满公司认为西屋公司收取空调安装费用不合理,致空调安装合同大部分未履行。2006年3月1日,百满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杰馨公司安装96台空调,共支出安装费7680元。但杰馨公司安装空调的位置与百满公司要求西屋公司、加贺公司安装空调的位置并不相同,杰馨公司并不负责打墙洞和工程保修。

    百满公司以空调安装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系三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应属有效。判决对百满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百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合同系三方基于平等的地位自由协商确定的,符合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购销合同与安装合同相互联系,衡量各方的利益是否对等,应综合两份合同一起判断。合同约定的安装方式、工艺难度、保修期限都与百满公司和杰馨公司的合同约定有异,而且,西屋公司认可每一楼层除空调自带的管线外,其将额外提供100米连接管线,这些都包括在空调安装的价格内。综合以上各种因素,三方合同约定的空调安装价格尚未达到明显过高的程度,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对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历来有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之争。单一要件说认为显失公平应从客观上进行判断,即只要求客观上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即可,而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双重要件说认为显失公平应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考量,除要求客观上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外,还要求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轻率等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主观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对显失公平的构成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似乎采主客观双重要件说。我国合同法仍然沿用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对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未作任何规定。

    二、显失公平的客观判断。

    认定显失公平很难有量化的标准,这只能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经济环境作个案的认定。本案中,应考虑和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显失公平不是仅仅偏离,而是严重违背正常的利润水平。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注释所指出的:“即使价值与价格之间相当失衡,或其他因素扰乱了履行与对应履行之间的平衡,尚不足以构成重大失衡。这种失衡必须非常严重,以至于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准则。”

    其次,要从商人的眼光对当事人的交易进行全面综合把握。商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没有人愿意作亏本生意。但是,就某笔业务而言,其可能宁愿亏损,而在另一笔业务中赚取更大的利润,或者以换取长久的业务关系、市场份额。因此,不能孤立地就某笔业务利润是否过高下简单的结论,往往要联系整项业务进行综合衡量。

    从本案各方的实体利益看,不能表明各方利益明显不对等或存在重大失衡。首先,百满公司与加贺公司、西屋公司就空调的买卖和安装签订了两份合同,该两份合同相互联系。从西屋公司提供的其开给百满公司的发票和空调经销商开给西屋公司的发票看,西屋公司在空调销售中并未加价,未赚取利润,因此判断空调安装价格是否过高时,应适当考虑空调销售的利润这一因素。其次,合同约定的安装方式等内容与案外人现在的安装并不完全相同,而且西屋公司认可合同约定的价格中包含了每一楼层100米管线的费用。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安装价格的不同。百满公司诉称空调经销商可以免费安装,但由于其安装方式特殊,百满公司并未提供在这种安装方式下经销商可以免费安装并对空调进行保修的证据,因此也不能以空调安装系免费作为比对系争合同安装价格是否过高的标准。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的安装价格虽较通常安装为高,但还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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