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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工伤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5-30    作者:张宏超律师

刘XX与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工伤赔偿纠纷案

    申诉人:刘××,男,36岁,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村人,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宏超,陕西省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西安××厂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厂长
    住址:不详
    被诉人: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
    法定代表人:杜××       职务:局长
    住址:西安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法律顾问  陕西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该局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刘××因与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工伤赔偿发生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诉人称:我1998年10月起受雇在西安××厂干临时工,每月工资800元。2006年7月27日,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装电线过程中,由于电杆突然断裂,致申诉人摔伤,造成小腿粉碎性骨折,脊椎骨骨骨折。 2007年7月25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诉人属因工负伤。 2008年5月12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伤残等级为五级,属因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护理等级无极。事发后,被诉人西安××厂仅支付部分费用。西安××厂是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投资设立。由于西安××厂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长期未经营,具体情况不详。故请求被诉人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68元、停工留薪期内工资16800元、一次伤残补助金12800元、从 2008年5月12日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00元、伤残鉴定费105元、交通费385元。
    被诉人西安××厂未答辩;
    被诉人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辩称:申诉人不是本局职工,双方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出于道义本局已支付了申诉人全部医疗费,对其工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西安××厂尽管属于本局投资设立,但该厂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申诉人的工伤应由西安××厂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
  申诉人刘××系西安××厂聘用的农民工。 2006年7月27日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装电线过程中,由于电杆突然断裂,致申诉人摔伤,造成小腿粉碎性骨折,脊椎骨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被诉人西安××厂将申诉人刘××送至西安红十字会医院就诊。住院时间 2006年7月27日至同年 10月30日,共计96天。住院期间被诉人西安××厂已支付了申诉人的医疗费用、工伤补贴及护理费。 2007年7月25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诉人属因工负伤。 2008年5月12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伤残等级为五级,属因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护理等级无极。
    西安××厂于1993年10月由中国××建设××工程局电信设备厂(非独立法人单位)投资设立,属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职工技术协会系统企业,系集体所有制企业。 2007年10月29日,因西安××厂未依法工商年检,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7年12月26日被诉人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发文撤销“中国××建设××工程局电信设备厂”建制。西安××厂至今未经清算,也未办理相关工商注销手续,人员已解散,相关资产由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接管。
    另经查明: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西安××厂均未依法为申诉人刘××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职工工伤认定书、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检查鉴定表、企业工商档案、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病程档案及出院记录、关于撤销“中国××建设××工程局电信设备厂”建制的通知等在卷佐证。
    本会经审理认为:
    申诉人因工负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诉人的用人单位西安××厂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西安××厂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投资人即开办单位承担,因西安××厂的投资人中国××建设××工程局电信设备厂已被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撤销,故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应当承担西安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申诉人的工伤待遇应由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支付。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对申诉人主张,本会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阶段经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66条,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支付申诉人刘××一次伤残补助金12800元。
    二.被诉人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支付申诉人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16800元。
    三.被诉人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从 2008年5月12日起依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申诉人刘××伤残津贴600元。
    四.被诉人中国××建设××工程局(集团)支付申诉人刘××住院伙食补助费468元、鉴定费105元。
    五.驳回申诉人其他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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