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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安淳:古法(灋)考释(下)

发布日期:2009-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儒者重礼不重法,但礼有礼法,合乎礼亦可称法。《论语·子罕》:“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注:“孔曰:人有过以正道告之,口无不顺从之,能必自改之,乃为贵。”疏:“正义曰:此章贵行也。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者,谓人有过,以礼法正道之言告语之,当时口无不顺从之者,口虽服从,未足为贵,能必自改之,乃为贵耳。” 礼源于古之圣贤君王,故古之圣贤君王之行可称法。《论语·尧曰》:“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疏曰:“此明二帝三王政化之法也。……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者,此尧戒舜以为君之法也。……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者,此下总言二帝三王所行政法也。权,秤也;量,斗斛也,谨饬之使钧平。法度,谓车服旌旂之礼仪也,审察之使贵贱有别无僭偪也。官有废阙复修治之,使无旷也。如此则四化政化兴行焉。”
孟子不仅重视遵循古圣贤仁政之法,还重视现世君臣之践行为当代及后世垂法。“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1]即使仅论及教育,亦强调要为天下所取法。“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2]此义《礼记·中庸》所述最明:“是故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
荀子同样主张“法先王,隆礼义”[3],强调“礼者,法之大兮,类之纲纪也”[4],“故非礼,是无法也”[5],但法、礼有别,即所谓“志意定乎内,礼节修乎朝,法则度量正乎官,忠信爱利形乎下”[6]。其于法亦有较广泛具体之理解:“王者之法:等赋、政事、财万物,所以养万民也。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相地而衰政。理道之远近而致贡。通流财物粟米,无有滞留,使相归移也,四海之内若一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无幽闲隐僻之国,莫不趋使而安乐之。夫是之为人师,是王者之法也。”[7]法不仅为礼法,于儒家其他典籍亦可窥见此义。《礼记·月令》:“(孟春之月)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毋失经纪,以初为常。”“(季夏之月)是月也,命妇官染采,黼黻文章,必以法故,无或差贷。黑黄仓赤,莫不质良,无敢诈伪,以给郊庙祭祀之服,以为旗章,以别贵贱等给之度。”“(孟秋之月)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季秋之月)是月也,大飨帝,尝,牺牲告备于天子。合诸侯,制百县,为来岁受朔日,与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以远近土地所宜为度,以给郊庙之事,无有所私。”另,《礼记》专述祭祀之法,称为《祭法》。
至于《周礼》所述,除冬官《考工记》外,其天地春夏秋五官之各项职官几乎皆为掌法之官。天官大宰“以八法治官府”,其中“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以八则治都鄙”,其中“二曰法则,以驭其官”。小宰“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其下如宰夫“掌治朝之法”,酒正“以式法授酒材”,掌次“掌王次之法”,大府以式法颁财,内宰掌书版图之法,九嫔“掌妇学之法”,典妇功“掌妇式之法”。地官大司徒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以土圭之法测土深。小司徒则“掌建邦之教法”。其下如各州长“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载师“掌任土之法”,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春官则有大司乐“掌成均之法”,大卜“掌三兆之法”,眡祲“掌十煇之法”,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夏官大司马“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小司马之职掌“如大司马之法”。其下如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量人“掌建国之法”。秋官中,除大小司寇等职官据邦法听讼断狱外,士师“掌国之五禁之法”,司刑“掌五刑之法”,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司盟“掌盟载之法”,司隶“掌五隶之法”。《周礼》之编撰者似视举国上下所有机构职官皆据法理政,依法治事,故所谓周礼或可因此称为周法。
先秦之儒乏论于法理,汉儒论法却较有深义。董仲舒治《春秋》,发明其旨,归纳为“春秋之法”。其所谓法者,“法天奉本,执端要以统天下,朝诸侯也。……法正之道,正本而末应,正内而外应,动作举错,靡不变化随从”[8]“故圣者法天,贤者法圣,此其大数也;得大数而治,失大数而乱,此治乱之分也;所闻天下无二道,故圣人异治同理也,古今通达,故先贤传其法于后世也。春秋之于世事也,善复古,讥易常,欲其法先王也。”[9]“春秋论十二世之事,人道浃而王道备,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为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参错,非袭古也。是故论春秋者,合而通之,缘而求之,五其比,偶其类,览其绪,屠其赘,是以人道浃而王法立。”[10]尽管董氏所论杂以阴阳之说,如“明王正喜以当春,正怒以当秋,正乐以当夏,正哀以当冬,上下法此,以取天之道。……故四时之行,父子之道也;天地之志,君臣之义也;阴阳之理,圣人之法也。”[11]然其论法实有所发明。《春秋繁露·仁义法》:“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言名以别矣。仁之于人,义之于我者,不可不察也。众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义设人,诡其处而逆其理,鲜不乱矣。是故人莫欲乱,而大抵常乱,凡以闇于人我之分,而不省仁义之所在也。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仁之法,义之法:法者何物?规则乎,道理乎?“春秋之法”董氏据以折狱,则以董氏之见,此法很类于英美判例法之法理规则。
 
 
秦汉诸家论法各别。杂家则错综众说,不可不读。
《吕氏春秋》:“先王之法曰:‘为善者赏,为不善者罚。’古之道也,不可易。[12]此不可改易之先王之法,当是天地之道。天地不能两,而况於人类乎?人之与天地也同。万物之形虽异,其情一体也。故古之治身与天下者,必法天地也。[13]然天地之道虽不可改移,时势却不断变化,故不可固执于先王之法。“先王之法,胡可得而法?虽可得,犹若不可法。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故择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若此论则无过务矣。夫不敢议法者,众庶也;以死守者,有司也;因时变法者,贤主也。是故有天下七十一圣,其法皆不同。非务相反也,时势异也。[14]时势变异,人心本同。察今知古,鉴古明今。省己以知人,察人以明己。故择法而治之关键,在于顺时应势,以人为本。
《淮南鸿烈》之所论法,颇与此相类。其《精神训》曰:“是故圣人法天顺情,不拘于俗,不诱于人,以天为父,以地为母,阴阳为纲,四时为纪。天静以清,地定以宁,万物失之者死,法之者生。”其《主术训》曰:“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其《齐俗训》曰:“故圣人论世而立法,随时而举事。……七十余圣,法度不同,非务相反也,时事异也。是故不法其已成之法,而法其所以为法。所以为法者,与化推移者也。夫能与化推移为人者,至贵在焉尔。”如此阐论,不仅有利于今人理解法为何物,于今之法学法理亦当不无启示。
纵观先秦至汉诸家学者之论法,法固不仅为刑法。然何以至汉之后,凡言法者几乎必涉于刑?
为善者赏,为不善者罚”或可谓中国古法之特质。其赏罚之中,刑只是一方面。“尧、舜、禹、汤,法籍殊类,得民心一也。”[15]上古各代之法籍应非皆为刑法之籍。秦王征灭六国统一寰宇之功业,“烈藏庙堂,著于宪法”[16]。既称宪法,当亦并非刑法。《尚书》所述之“洪范”虽类宪法,但不名以法;“吕刑”虽名之以刑,但只是刑论,实非刑法,皆可置而不论。《左传》所谓周文王之法,楚之仆区之法,晋之唐叔之法、文公被庐之法、范武子之法、士蒍之法,等等,皆应不仅为刑法。[17]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如商。汤喜而告诸侯曰:夏王无道,暴虐百姓,穷其父兄,耻其功臣,轻其贤良,弃义听谗,众庶咸怨,守法之臣,自归于商。殷内史向挚见纣之愈乱迷惑也,於是载其图法,出亡之周。武王大说,以告诸侯曰:商王大乱,沈于酒德,辟远箕子,爰近姑与息。妲己为政,赏罚无方,不用法式,杀三不辜,民大不服。守法之臣,出奔周国。晋太史屠黍见晋之乱也,见晋公之骄而无德义也,以其图法归周。周威公见而问焉,曰:天下之国孰先亡?对曰:晋先亡。[18]“魏昭王欲与官事,谓孟尝君曰:寡人欲与官事。君曰:王欲与官事,则何不试习读法?昭王读法十余简而睡卧矣,王曰:寡人不能读此法。”[19]夏、商、晋之图法、魏之官事之法虽皆不必如《周礼》所述之详备,但皆定非仅书刑律之法。
商鞅变法本亦非仅务于刑法,然后人所关注者是其“变法修刑”,《史记·秦本纪》所谓“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孝公善之。”自商鞅始,秦国被视为严刑峻法之国。尽管秦始皇曾“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全面建设法制,并取得积极成效。“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脩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20]但后人所注意者乃“秦政不改,反酷刑法”[21]。贾谊《过秦论》之观点颇有代表性:秦“先王知雍蔽之伤国也,故置公卿大夫士,以饰法设刑,而天下治。其强也,禁暴诛乱而天下服。其弱也,五伯征而诸侯从。其削也,内守外附而社稷存。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内畔矣。”
强秦严刑峻法,天下人所感知者:法即是刑,刑即是法。故秦朝摧毁,高祖入于秦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22]此约法无疑属于刑法。随后,汉代秦立,秦法仍行,汉朝诸君主遂务于省刑约法。《史记·孝文本纪》载:“汉兴,除秦苛政,约法令,施德惠,人人自安,难动摇,三矣。”“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其议之。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有司言淮南王长与棘蒲侯太子奇谋反,“群臣议,皆曰:长当弃市。帝不忍致法於王,赦其罪,废勿王。”自此,所谓法者主要指刑法。班固著《汉书》,设《刑法志》,尽管其述多涉于礼乐法制,然后世之学者论法,遂多属目于刑,不复注意于法之本义矣。
 


[1] 《孟子·离娄上》。
[2] 《孟子·滕文公上》。
[3] 《荀子·儒效》。
[4] 《荀子·劝学》。
[5] 《荀子·修身》。
[6] 《荀子·儒效》。
[7] 《荀子·王制》。
[8] 《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
[9] 《春秋繁露·楚庄王》。
[10] 《春秋繁露·玉杯》。
[11] 《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12] 《吕氏春秋·孟秋纪·禁塞》。
[13] 《吕氏春秋·仲春纪·情欲》。
[14] 《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
[15] 《淮南子·说林训》。
[16] 《淮南子·修务训》。
[17] 《左传·昭公七年》:“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所以封汝也。若従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左传·成公十八年》:“二月乙酉朔,晋侯悼公即位于朝。……使士渥浊为大傅,使修范武子之法。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蒍之法。”
[18] 《吕氏春秋·先识览·先识》。
[19]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20] 《史记·秦始皇本纪》:
[21] 《史记·高祖本纪》之“太史公曰”。
[22] 《史记·高祖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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