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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由于违章建筑的非法性,法院不能简单套用合法房地产的执行程序,实务中对违章建筑采取拒绝执行、拖延执行的做法时有发生。

    ■在违章建筑被相关部门行使公权力予以拆除或自行拆除前,违章建筑的业主对建筑物中的建材享有的所有权、基于建筑物是其出资兴建而对之进行的实际控制、支配,都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违章建筑虽然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但由于违章建筑的非法性和合法性内容相交织,给执行实践带来困难,因此需要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商。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被执行人何某因拖欠货款纠纷被法院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货款12万元,经查,何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有未经合法报批的自建两层房屋一幢(上、下共10间)。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下落不明,在法院准备对该房屋进行处理时,案外人王某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出具了其与何某双方合意转让该幢房屋的相关证据。该案应当如何执行?

    二、违章建筑具有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此案的执行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未经合法审批的自建房屋即违章建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应当视违章建筑的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严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限期予以拆除或没收;不影响规划的违章建筑,可责令补办手续或罚款;部分影响规划的可限期部分拆除。

由于违章建筑的非法性,法院不能简单套用合法房地产的执行程序与方式方法,实务中对违章建筑采取拒绝执行、拖延执行的做法时有发生。一方面,会使大量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既要严格依法执行,又不能无视违章建筑大量存在的客观事实。对违章建筑不作简单的“一刀切”,尽量做到物尽其用,以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

    应当看到,违章建筑具有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根据民法物权理论,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权(无主财产例外)。就违章建筑而言,在违章建筑被相关部门行使公权力予以拆除或自行拆除前,违章建筑的业主对建筑物中的建材享有的所有权、基于建筑物是其出资兴建而对之进行的实际控制、支配,都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立法对违章建筑的主要处理办法来看,如果被作罚款处罚的,虽然罚后违章建筑人不一定办得出产权凭证,但一定意义上已拥有了所有权;作拆除处罚的,拆除后的残值自然归违章建筑人合法拥有,国家并不予以没收;补办证照的,可以理解为事后确认,是对违章建筑的合法化补救。这也说明,违章建筑虽然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但也同样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因此,当这些违章建筑为被执行人目前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可以依法将其变现,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三、确定违章建筑财产权属的原则

    依法律的规定,合法建筑的财产权一经登记就产生公信力,可以确定物权权属。由于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权属登记,也缺乏有关的批文及证、照,对其财产权的确认可以参照动产中占有推定的原则来适用,即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只要被执行人对该违章建筑在占有、使用,就可推定该违章建筑归属于被执行人而可采取执行措施,除非第三人有确凿的证据推翻该推定。回到文首的案例中去,只要有证据证明该违章建筑由被执行人何某一直占有、使用、管理,就可推定其对该房屋享有物权权属,防止被执行人一走了之而逃避执行。对于案例中案外人王某的异议,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由于双方的转让协议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应认定协议无效,并依法驳回案外人异议。

    四、对违章建筑的查封和变现

    违章建筑虽然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但由于违章建筑的非法性和合法性内容相交织,给执行实践带来困难。其中,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是顺利执结的关键。因此,需要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协商,构建以违章建筑作为执行标的的协调机制。

    关于违章建筑的查封。为防止被执行人在补办有关手续或接受处罚、补办证、照后,将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再转让过户给他人而逃避执行,实际执行中一般要对违章建筑先采取查封措施。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以违章建筑未予登记、无法协助查封为由,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拒绝签收。对此,应从被执行人对违章建筑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内容、协助法院的执行是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等方面耐心说服相关部门协助执行,并对该违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实作备案登记。仍然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同时,由于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可随时对违章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理,因此违章建筑的权益在执结前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要求法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求其在查封期间,对违章建筑暂不作拆除或没收的决定。

    关于违章建筑的变现。对已查封的违章建筑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可以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将其变为合法房地产的,则在补办有关手续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价款优先补偿土地出让金、各种契税后,再清偿债务。2.不能补办有关证、照,但尚未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可以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拟定其尚能使用的期限,然后组织变卖或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将该使用权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3.经认定必须拆除的,应对拆除费用及拆除后的残值进行估价。如拆除费用大于拆除后所得的材料价值的,可以考虑解除查封,交还给被执行人或直接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反之,可先雇人拆除,然后将拆下来的材料变价,所得价款先支付拆除费用,余款再清偿债务。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程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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