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
发布日期:2009-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请人:日本S株式会社
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
根据申请人日本S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于1995年4月13日签订的××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所产生争议的本仲裁案。
在本案仲裁程序进行当中,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管辖权异议。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的依据是1995年4月13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条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申请人国家根据被申请人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据此,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条款中所表述的被申请人国仲裁机构并未指明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亦不是中国惟一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条款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在上述仲裁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将合同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也未达成任何补充协议,因此,本案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对此,申请人反驳称:
1.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属于涉外的经济贸易争议,而在本合同订立时即1995年4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惟一能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故,申请人认为,依据合同规定,如被告是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时,就应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早在1955年5月4日,中日两国就签订了《中日贸易协议》。协议第八条规定: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目前绝大多数中日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都遵循这一原则。
3.被申请人以《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来否定仲裁委员会对本条的管辖,是没有根据的。《仲裁法》是于1995年9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而合同是在1995年4月13日签订的《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对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溯及既往力;其次,在合同签订之时,仲裁委员会是中国惟一有权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故这时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的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机构即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仲裁委员会决定:因本案合同签订时(1995年4月13日)《仲裁法》尚未生效,当时我国有权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仅为本仲裁委员会,当被申请人国为中国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的约定,有权受理本案的仲裁机构只能是本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就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抗辩,驳回。
相关法律问题
- 变更仲裁申请后,原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个回答10
- 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协议是否要双方都签字、盖章才有效? 1个回答25
- 此协议是否有效 5个回答0
- 父母去世后,子女协议卖房是否有效? 5个回答25
- 急!!劳动协议是否有效?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抖音抖店恶意扣除店铺保证金卖家直播怎么电商维权如何做(附仲裁申请书模板)
- 将纸质材料谎称为电子借款担保合同?这是伪造证据,裁决应被撤销
- 将纸质材料谎称为电子借款担保合同?这是伪造证据,裁决应被撤销
- 授权委托=网贷平台伪造签名、污损征信进行非法集资、放贷的明证
- 以案释法丨缅北诈骗团伙实施“跨国”诈骗,被依法从严惩处十五年
- 设备订单中途解约,违约金请求被驳回
- 帮信罪一般会判多久
-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催告并形成完备的用工材料或拒绝用工,才
- 案例点评||审了六年还没有审结的非吸案件!
- 投资黑平台被骗后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权?
- 应收账款诉讼技巧之如何保全才最为有效?
- 如果上征信的网贷不还会是什么后果?
- 我欠了很多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银行会起诉我吗?
- 欠银行的钱还不了要怎么协商好?自己可以办停息挂账吗?
- 信用卡忘记还款了逾期了,有什么补救措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