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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的重构——比较民法与亲属法上身份权的异同

发布日期:2009-07-0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研究在当前的法学论著,关于身份权的论述非常多,在许多民法和亲属法的教科书都有或多或少的论述,但二者的比较鲜有人做,笔者在拙作中对他们进行比较。
 
  身份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上和法律上的地位,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体现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2]在传统民法中,身份权包括族权、父权、夫权和家长权等权利,是以人身支配性为内容的权利。关于身份权的问题,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前面提到的“一般人(normal man)”当然是指市民。一般的古代原则都认为法是属人的,因而,非市民、异邦人(peregrinus),按照特定的罗马市民法是不享有权利的。 [3]这是古罗马法关于身份权的规定。在罗马法中,婚姻家庭制度身份权只有“夫权”和“父权”,没有现代民法和亲属法中身份权制度。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的规定中,只有人格权而没有身份权的规定,但在近十多年的民法和亲属法的研究中都增加了身份权的规定。民法中的身份权不同于人格权,首先,身份权和人格权的法律作用不同。人格权设立目的在于维护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律人格,实现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而身份权设立的目的基于自然人以特定的血缘、亲属、社会地位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身份权是指自然人,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者基于一定的事实产生或者消灭;而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4]第三,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没有身份权,民事主体仍然可以从事民事活动。例如,生活在福利院的孤儿。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资格,人格权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保障。民法中把身份权作了不同的界定,魏振瀛先生认为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和荣誉权。 [5]张新宝教授认为基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实际上人身权所包含的内容很多已不完全属于传统法上的身份权,典型的如荣誉权。 [6]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权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典型的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亲属关系等等。 [7]杨立新教授认为依据现行法的规定,身份权还应当包括荣誉权、著作人身权、监护权。王利明认为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8]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身份权乃存在一定的身份(尤其是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如配偶间的权利、亲权等。 [9]在亲属法上对于身份权也有规定。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在我民法有亲属、夫妻、亲子、及家长家属四种基本身份。基于此种身份地位,基本身份权有七,即为亲属之权利、为夫之权利、为妻之权利、为亲之权利、为子之权利、为家长之权利、为家属之权利是也。 [10]然后,他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又将亲属法中的身份权分为: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 [11]
 
  通过对上述罗列的有关民法和亲属法中身份权的内容,可以比较出民法中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和荣誉权;而亲属法中身份权只有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作者认为基于民法中和亲属法中的身份权有大多雷同,应把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单独划为亲属法的身份权。民法中身份权包括荣誉权、监护权和著作人身权。 [12]这样划分显得体系更规范、更具有逻辑性。因为,无论现行的民法还是亲属法中身份权的内容、概念、保护方法还是他们下属的子权利都是相同的。例如,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 [13]其内容分为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管理权。在人身照顾权下又大致分为居所定居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身份行为和身上事项同意权、代理权等子权利;财产管理权也分为代理权、同意权和管理权等子权利。对于侵犯身份权的保护方法也是相同的,都是按照《民法通则》第六章第四节的规定请求保护。此外,这些权利还与荣誉权有区别,身份关系的变动与消灭也是不能完全由个人意思决定的,有的身份关系如亲属关系根本是不能消灭的,如父母与子女关系不能依个人意思而消灭。 [14]荣誉权则不同。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 [15]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是经过一定的步骤,由有关的部门所授予的。例如,某在校大学生在学习、道德和体育等方面表现良好,被学校授予“模范大学生”称号。作为荣誉来源于某些部门,该部门也有权利取消荣誉权。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等。在亲属法中身份权的特征还与荣誉权有一本质的区别。不管是亲权、亲属权还是配偶权都是自然人出生、血缘关系所产生的,都是专属权、绝对权、支配权。荣誉权不仅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也是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权利。亲属法中一些身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例如,亲权和亲属权。基于孩子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就建立父母子女关系和亲属关系,不是自然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荣誉权的取得首先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主观努力的结果,比如,某公司要想获得“产品质量信的过单位”,就必须主观上加强科学技术的研发,在生产过程中严把质量关,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工人的技术培训等。在销售环节,做好广告宣传,认真听取广大用户的反馈意见,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积极参加国家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产品质量评比,最后,才可能脱颖而出,获得“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的荣誉称号。该荣誉有一定的时效性,经过这一时效,荣誉称号就会取消。在上文的论述中已经阐明了,亲属法规定的亲权、亲属权是终身有效,不能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剥夺(拟制血亲除外)。至于配偶权是大多数自然人到了一定的年龄,基于结婚这一法律行为产生的,是自然人专属的权利,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享有该权利。
 
  监护权是民法中专有的权利。所谓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16]子女通常使制度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必须防止他们在其无生活经验时期挥霍自己的财产;第二,如果他们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去世,必须为抚养他们以及管理他们的财产提供保障。 [17]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无怪乎基于这两个方面。监护和亲权不同。监护在本质上并不是权利,而是一种职责。 [18]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设立监护制度。监护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法院通过裁判赋予监护人监护的权利,适格的监护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该法条足以证明监护人的主体是多元化,不仅限于自然人。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既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也涉及到财产权益。 [19]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其中,署名、发表、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享有著作权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其权利主体与荣誉权、监护权相同。
 
  综上所述,亲属法中的身份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其中,亲权和亲属权是基于自然人的出生法律事实而产生,配偶权是自然人成长到一定阶段基于结婚这一法律行为而产生,是支配权、绝对权。鉴于它们这些共同特征,应该从民法中划出,单独规定为亲属法的身份权。民法中的身份权包括监护权、荣誉权和著作权的身份权,它们都有共同的特征:主体的多元性;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与亲属法中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建议把民法和亲属法中的身份权在《民法典》立法的立法过程中,把二者分别立法,区别开来,避免混淆和交叉,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


【作者简介】
卢伟豪,男,汉族,研究生学历,民商法学硕士,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1] 卢伟豪,男,汉族,研究生学历,民商法学硕士,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2] 王利明、杨立新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211页。
[3] 【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2版第68页。
[4] 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2版第582页。
[5]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666-673页。
[6]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184页。
[7] 同上。
[8] 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98-101页。
[9]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36页。
[10] 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第1版第36页。
[11] 同上。
[12] 张献民、梁新平著《身份权研究》,载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48页。
[13]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666页。
[14] 谢怀栻著《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142页。
[15]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672页。
[16] 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2版第63页,转引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75页。
[17] 【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2版第96页。
[18] 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2版第64页。
[19] 刘宇《论著作权侵权与著作权犯罪》,载于《行政与法》2007年第6期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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