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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古今中外酷刑现象的反思(四)

发布日期:2009-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陈云生在2000[1]2003[2]出版的两部研究酷刑问题的著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完全禁止酷刑和刑讯的(可参见《刑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我国并早于1986年便签署参加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但在实践中以刑讯逼供为主的酷刑现象已演变成现今中国社会的“痼疾”或“顽症”,成为了“中国社会当前存在的主要黑暗面之一”[3],情况相当严峻。“只要与新中国早期的历史情况相比,就可以看出现今的酷刑等现象的存在要严重得多。”[4]
 
       陈氏指出,“对少数司法人员来说,打人简直成了家常便饭。”[5]酷刑现象一定程度上也和司法腐败和权力腐败纠缠在一起。“现在的刑讯或其他刑罚(当然是非法的)集古今中外之大成”[6];“古代实行过的种种方式,有许多还在被采用。除此之外,又加上一些新时代的器物或技术”[7]。陈氏在书中列举了一些当前流行和通用的刑讯形式[8]:暴打或重殴;吊打;反铐或背铐;火烙;烟头烧烫;电击;用强力灯光近距离照射眼睛;蹲马步或站马桩;利用驯犬撕咬;利用假枪毙刑讯逼供;用下流手段进行刑讯逼供或处罚;强喂或强让吃脏东西;实施侮辱性的讯问或处罚。
 
       陈氏还在书中探讨了当代中国酷刑现象的背景和成因,说明了“为什么要反酷刑”,介绍了我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为反酷刑所作出的努力,并就在中国进一步进行反酷刑斗争提出他的建议。“反酷刑在本质上是一场政治斗争法治斗争道德斗争,乃至人性中善与恶的斗争”[9],“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和举国上下长期地作出艰苦努力乃至必要斗争的庞杂而又系统的工程。”[10]
 
       在进行此艰巨的斗争和工程的时候,我国的志士仁人将并不孤单,因为在此时此刻,在世界的不同角落以至在国际社会的层次,还有很多志士仁人在默默耕耘,为在人类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反酷刑的事业而努力。在全球化现象席卷全球的二十一世纪初,反酷刑已经成为了全球化的事业,其主导力量不单包括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委员会,还包括愈趋活跃的国际民间社会中的很多团体和个人。他们在不同层次和方面推动着反酷刑的运动,有人在搜集酷刑个案的资料,有人在做宣传教育的工作,有人从医学方面研究酷刑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创伤和如何予以治疗,有人成立了酷刑受害者的康复中心,有人从政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研究酷刑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以至施行酷刑者的心理和行为,有人从历史和哲学的角度对酷刑进行反思,有人从法学的角度研究怎样保证把施行酷刑者绳之于法……
 
       根据2004年出版的《酷刑》[11]一书,世界上有132个国家经常使用酷刑,虽然其中大部分国家都是上述《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这说明法律规范是一回事,实践又是另一回事。禁止酷刑的“规范虽然存在,但它们不外一纸空文,没有印记在人心。那些被弃置的体无完肤的尸体和幸存的酷刑受害者那虚空的眼神在告诉我们,曾持续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反酷刑运动离成功甚远,必须努力不懈,坚持下去。”[12]
 
       在十九世纪,对人类历史中的进步持乐观态度的一些西方人曾经一度以为,废除酷刑的运动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酷刑已成历史陈迹,一去不复返,以致雨果(Hugo)有本文上述的“酷刑已经不再存在”的豪言。然而到了二十世纪,酷刑在苏联纳粹德国和其他法西斯主义国家复活和泛滥,甚至是被视为现代人权和民主的摇篮的法国,也在五十年代被揭发在阿尔及利亚使用酷刑。著名法国思想家沙特(Jean-Paul Sartre)说酷刑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瘟疫”[13];另一位法国学者在1963年出版了《酷刑:民主的癌症》一书[14],他所指的癌症不是酷刑本身,而是民主国家的公民对酷刑现象的漠不关心,因而使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形同虚设[15]
 
       充分的科学和医学证据证明,酷刑在拷问和其他情况下的使用对受刑者的身心造成莫大的残害。除对肉体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外,学者指出,“酷刑能造成受害人的心灵和道德人格的解体以至摧毁,导致受害人的非肉体性的毁灭”[16]。另一位学者说:“酷刑是对人的尊严的绝对否定。酷刑用以消灭受害者的人格。……酷刑是对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的最大侵害。”[17]
 
       美国学者史加利(Elaine Scarry)1985年出版一书,名为《在痛苦中的身体》[18],被形容为是“对为什么酷刑是恶的典型(epitome of evil)的经典论述”[19]。史加利分析的是拷问中使用的酷刑,她指出,酷刑所引起的剧痛,毁灭受刑者的思想和感情,瓦解他的世界和自我,“受刑者越痛苦,施行酷刑者的世界变得越强大”[20],酷刑把受刑者的痛苦转化为施行酷刑者和统治者的权力,“受刑者越痛苦,施行酷刑者的权力越膨胀”[21]。然而痛苦是完全由受刑者承担的,施刑者不会感受到这种痛苦,他更对这种痛苦视若无睹,“因为如果容许受刑者的苦难的现实进入他[施刑者]的意识范围的话,便会立刻驱使他停止施行酷刑。”[22]史加利把酷刑的“结构”总结为“从真实的痛苦向虚构的权力的转化”[23]。另一位学者则描述酷刑现象为“两个身体,一个享有所有权力,另一个承担所有痛苦;一个能为所欲为,另一个什么也不能做,除了等候祷告和扺抗。”[24]
 
       美国哲学家舒尔(Henry Shue)指出[25],酷刑比在战场上的互相杀戮更加罪恶,因为酷刑乃实施于手无寸铁已完全受施刑者掌控的人身上。在《欧洲人权公约》的起草过程中,戈格斯(F.S. Cock)曾说:“把男人和女人的正直和漂亮的身体拿去以酷刑予以毁伤和残废,是伤天害理的事,也是对人的圣灵的犯罪。我说,它是对圣神的犯罪,是无可宽恕的。我宣布,它是与文明水火不容的。”[26]
 
       在这里我想起孟子的教晦:“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茍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茍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27]当今中国,当今世界,反酷刑的事业乃基于此恻隐之心,它既是人性的光明的一面,也是人之不致沦为禽兽的最低标准。恻隐之心和仁的道德要求是普遍人权的其中一个理论依据,也构成反酷刑运动的原动力之一。在历史长河上,反酷刑会否有成功的一天,仍是未知之数。但是,在此时此地,你我都能感到良心的呼唤,作出正确的抉择,在我们有限的人生道路上,朝我们应走的方向奋进。


[1]见注62
[2]《走向人权与法治 反酷刑纵横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3]同上注814
[4]同上注62
[5]同上注64
[6]陈云生同注6245
[7]陈云生同注6672
[8]同上注72-94
[9]同上注17
[10]同上注,“自序”,页1
[11]同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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