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顾德广、贺景莉诉尤逢尧诽谤案

发布日期:2009-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点提示】 

    网上发贴,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重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构成诽谤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2008)睢刑自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2008年7月9日

 

    【案  情】

    自诉人:顾德广、贺景莉

    被告人:尤逢尧

    2008年4月23日尤逢尧的侄子尤盛琦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尤逢尧将其侄子之死归因于尤盛琦的原班主任顾德广。2008年5月2日至2008年6月10日间,尤逢尧先后在凤凰圈、新浪网、江海论坛、红网论坛、雅虎论坛、MSN论坛等大小网站上,以网名“xzsuinin”“雅洁”“ccccs”等,发表了“谁夺走了5名未成年学生的人权与生命权?”、“江苏变态老师逼死5名学生,隐瞒导致死亡增加11人”、“2008最冤案:老师逼死5学生,政府隐瞒死亡增至11人”等文章。在文章中,尤逢尧称顾德广是“恶魔”、“变态”,诽谤顾德广“对全班同学说:‘我就是精神有点不正常,一发作就想整人。整你不服,我心里更不舒服,非得把你整出学校才舒服’”;虚构了“体罚、辱骂学生是顾德广教育学生的基本方法与习惯。他辱骂男学生是色狼,辱骂学艺术的女学生是女流氓、女痞子、泼妇等等”的事实。对贺景莉,尤逢尧在文章中捏造:“她是县委主要领导人的同学,两个人有非正常的关系......”。对以上发表的言论,网上浏览人次达数千人,跟贴近百人。由于尤逢尧在网上大量发贴,散布其捏造的事实,损害了顾德广、贺景莉的身心健康,致使顾德广不能正常工作;贺景莉精神受打击,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并建议其休息治疗。此二受害人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尤逢尧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尤逢尧在法庭调查阶段,针对自诉人的指控,供认其捏造“关于贺景莉与他人有非正常关系”及“变态老师逼死5名学生”的内容,辩称其余发贴内容是从他人处听说的。但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尤逢尧对自诉人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尤逢尧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对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尤逢尧犯有诽谤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尤逢尧在网上发贴的动机,是呼吁社会对其侄子非正常死亡的关注,被告人尤逢尧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审  判】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逢尧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自诉人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尤逢尧在网上发贴的动机是呼吁社会对其侄子非正常死亡的关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尤逢尧侄子尤盛琦因交通事故死亡,作为死者亲属,本应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但被告人尤逢尧却采取了伤及自诉人的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使自诉人人格无辜受辱、名誉受损,其犯罪动机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且自诉人顾德广在法庭审理终结前表示谅解被告人尤逢尧,并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自诉人的自诉意见、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该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睢刑自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尤逢尧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评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自由。然而,言论自由的行使应通过合法的途径,绝不能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该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本案中被告人尤逢尧因失去侄子而悲痛,此系人之常情。但是此后,其身为一名具备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未能利用自身优势理性分析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而是将其听来的片断话语,组织、捏造成多种与事实不符的、有损于自诉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经过渲染后以发贴的形式通过网络散布出去,客观上造成了自诉人社会评价的贬损及身心的巨大伤害,而且这种负面影响不可能通过被告人的赔礼道歉而立刻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尤逢尧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想借此将其个人怨愤无端转嫁给他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应依法受到刑罚处罚。自诉人依法控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支持。本案的警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有许多种,公民应理性地选择救济方式,权利、自由的行使一定要依法进行;网络给人们了解各种信息提供便利,但是利用网络发表非法言论,其损害亦是深远的。

作者:睢宁县人民法院 黄正席 佟 玲 徐曼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