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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有义务书面通知抵押物共有人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银行贷款越来越规范,所有贷款均需财产担保,并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收回减少风险。但是由于房产大都属家庭共有财产,而房产证上往往只登记户主一人的名字,故抵押借款合同登记时,往往亦有一人签名,待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要求担保人履行,而有的担保人便以家庭共有人不知情进行抗辩,拒绝承担责任。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因此,为预防减少此类纠纷,建议银行或抵押登记部门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弄清抵押财产的性质,即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如共有财产,须共有签字同意。同时加强抵押人的责任,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抵押人欺骗银行,将共有财产说成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未书面征得共有人同意的。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抵押人向银行承担不能清偿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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