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出售债权人是否仍可行使抵押物权
发布日期:2009-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不能要求追回抵押物(客车),理由是:原告虽然对抵押物享有抵押物权,但由于抵押物已经实际交易,而第三人(买受人)并不知情,第三人无过失,系善意,构成善意取得,且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已办理过户手续)要件,第三人已取得的客车所有权可以对抗原告作为抵押权人的请求。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为第三人购买作为抵押物的客车固然为善意取得,但是,抵押权人所取得的在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并未随着抵押物被出售而消灭,该抵押权随着抵押物的转移而同时转移,即使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仍可行使抵押权。因到期债务未清偿,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变卖抵押物而优先受偿。故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肖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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