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
点评:本案审理后,合议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其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累犯。李某因强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03年10月份刑满释放,现又于2005年10月份犯故意伤害罪。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后罪是在前罪刑满释放后未满5年之内所犯,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不一定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这一规定,累犯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前罪与后罪(以下简称两罪)都是故意犯罪。第二,后罪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第三,两罪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累犯的立法本意应当是严厉打击那些主观恶意深,罪行重的犯罪分子。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累犯的第一、第二个构成要件,但是否符合第三个构成要件值得推敲,即李某所犯的罪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李某现在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轻伤),其量刑条款是《刑法》第234条第1款,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一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选择性的量刑条款,也是一个刑罚较轻的量刑条款。根据犯罪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及社会影响等),如果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李某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则李某构成累犯;如果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李某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而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则李某不构成累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李某是否构成累犯,关键要对李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确定对李某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因为其量刑条款是刑罚较轻的、选择性的条款。如果不作深入分析,一概认定李某构成累犯,势必加重对李某的处罚,导致量刑的错误。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被告人李某犯的是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则李某构成累犯,因其量刑条款是《刑法》第234条第2款,最低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作者:会昌法院 郭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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