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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

发布日期:200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李某因强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03年10月份刑满释放。2005年10月24日,李某又因琐事将刘某腰部、手部等处受伤,致刘某轻伤乙级。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及具有累犯情节向法院提起公诉。

    点评:本案审理后,合议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其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累犯。李某因强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03年10月份刑满释放,现又于2005年10月份犯故意伤害罪。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后罪是在前罪刑满释放后未满5年之内所犯,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不一定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这一规定,累犯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前罪与后罪(以下简称两罪)都是故意犯罪。第二,后罪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第三,两罪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累犯的立法本意应当是严厉打击那些主观恶意深,罪行重的犯罪分子。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累犯的第一、第二个构成要件,但是否符合第三个构成要件值得推敲,即李某所犯的罪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李某现在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轻伤),其量刑条款是《刑法》第234条第1款,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一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选择性的量刑条款,也是一个刑罚较轻的量刑条款。根据犯罪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及社会影响等),如果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李某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则李某构成累犯;如果法院认为对被告人李某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而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则李某不构成累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李某是否构成累犯,关键要对李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确定对李某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因为其量刑条款是刑罚较轻的、选择性的条款。如果不作深入分析,一概认定李某构成累犯,势必加重对李某的处罚,导致量刑的错误。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被告人李某犯的是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则李某构成累犯,因其量刑条款是《刑法》第234条第2款,最低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作者:会昌法院 郭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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