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店铺托人看管 导致欠款应当担责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像这种情形,他人仍然有权向乔琳索要该欠款的,乔琳也具有支付该欠款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乔琳将自己开办的商店交由图某经营管理,其行为符合代理特征,表明图某具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权利。图某以货物短缺为由,用商店名义向他人购进货物并出具欠条,是一种经营管理上的代理行为。他人据此也有理由相信图某是为了乔琳的利益,有理由相信图某享有代理权,无需考虑所售出货物会被怎么处分。已产生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作为被代理的乔琳应对外即出售货物的他人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至于这些货物实际上已被图某自用,只是图某的擅自处分行为,仅能作为乔琳在对他人支付价款后,向图某追偿依据,但不能成为乔琳抗辩他人索款的理由。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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