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发布日期:2024-03-03 作者:李大贺律师
【虚假的债权转让】所谓的债权转让通知,实际上是一张来源不明、内容模糊的统计表,其中根本没有通知发出人的身份、被通知人的身份、原始债权人身份、受让人身份、转让标的、标的额等信息,其后亦未附有原始债权凭证、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价款支付事实、通信企业出具的信息交互情况等证据材料,根本无法据此认定杭州汇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汪某享有合法债权,无从构建本案执行所维护的合法权益与汪某及汪某所负债务之间的关联性。
债转通知及其附件 | ||
1 |
来源 |
不明 |
2 |
内容 |
模糊 |
3 |
通知发出人的身份 |
无 |
4 |
被通知人的身份 |
无 |
5 |
原始债权人身份 |
无 |
6 |
受让人身份 |
无 |
7 |
转让标的 |
无 |
8 |
标的额 |
无 |
9 |
原始债权凭证 |
无 |
10 |
债权转让合同 |
无 |
11 |
债权转让价款支付事实 |
无 |
12 |
通信企业出具的信息交互情况 |
无 |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所谓的债转通知纯属“三无产品”,系伪造出来的虚假证据 |
账单明细 | ||
1 |
来源 |
不明 |
2 |
记账人信息 |
欠缺 |
3 |
账款性质 |
不明 |
4 |
债权人信息 |
不明 |
5 |
债务人信息 |
不明 |
6 |
附件:原始凭证 |
无 |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所谓的账单明细违背记账常识,属于伪造出来的虚假证据 |
质言之,该院追加汪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活动,毫无依据,明显违法,应当及时纠正,将汪某移出被执行人之列,不对汪某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汪某的资金冻结等各项执行措施。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异议申请书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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