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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应为临时工签收的送货凭据买单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12月,张某开设了一家商场。李某同张某口头约定,由李某供应商场的酒,次月底结账。此后,李某按张某电话通知,依约送去了各种酒,期间,由于张某不在等原因,有的送货凭据,张某叫商场的临时工许某验收后签字。一个月后,李某去商场结账时,张某却只认可他自己签字的送货凭据,对许某签字的价值18000余元的送货凭据则拒绝付款,理由是许某已偷了商场的财物逃跑了,他无法确定数据的真假。

    笔者认为,李某有权向张某索要货款。理由是: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李某与张某达成的供酒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张某让商场的临时工许某验收后签字,是一种授权行为,在法律上也叫代理。许某是代理人,张某是被代理人。也就是说,许某在这方面的签字,其效力等同与张某本人的签字。在李某与许某之间,除了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张某利益的行为以外,张某就必须无条件地对许某签字的行为后果担负完全的民事责任。由于张某并没有否认许某曾经是商场员工,也未否定对许某授权的事实,而张某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你与许某之间,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张某利益的行为。那么,无论张某是否能确定数据的真假,都必须向李某承担支付酒款的民事责任,不能以许某偷了商场的财物逃跑而推迟或免责。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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