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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只鸡也能构成抢劫罪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谢某因好吃懒做,从小便养成了小偷小摸的坏习惯。2005年12月3日晚上,谢某途经邻村回家时,见一养鸡场尚未关门,遂想偷一只鸡做顿美餐。谁知鸡刚到手,便被看鸡人发现并追上前扭住。谢某为脱身,一边赶紧将鸡丢下,一边随手抓起一根木棍击打看鸡人,看鸡人见状,只好将谢某放了。

    审理中,就谢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只是为了偷只鸡且没有偷成、又没有造成对看鸡人的伤害,故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谢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理由是:

这是一起典型的转化型犯罪。的确,偷一只鸡仅仅是轻微的违法行为,谈不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在于谢某的偷鸡行为被看鸡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尽管刑法表述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犯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本案谢某盗窃的仅仅是一只鸡,根本不属“数额较大窃”,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才适用该规定,而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还包括行为人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与行为。“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括刚一逃离现场就被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即只要与行为现场紧密联系、没有间断的追捕途中也应视为“当场”。谢某在被看鸡人发现并追上前扭住后,为了逃脱抓起一根木棍击打看鸡人,是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尽管没有造成看鸡人伤害,但暴力程度仅是本罪的量刑情节,对本罪构成并无影响,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也不在乎是否偷成,谢某用木棍击打看鸡人的行为已足以转化成了抢劫。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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