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本案借条中内容如何解释?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6年5月5日被告陈华玉向原告陈冬英借款人民币10000元正,当时被告陈华玉向原告陈冬英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言明“借到陈冬英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月息2﹪(每月200元),借期壹年,已付利息陆个月(即1200元),如需中途归还,须提前一星期打招呼,如有误错,愿以房屋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主张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歧:

    从本案看,对该借条中言明的内容争议是主要焦点所在,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应按被告当时实际借款数额8800元计算。因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原告借给被告的10000元算。因为该行为系双方自愿约定。 

    分析:

    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我们来分析该借贷行为的法律性质。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为:①行为内容合法。②行为人应有行为能力。③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由于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不合法部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同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本案应当认定被告陈华玉向原告借款是8800元而不是10000元。被告陈华玉向原告借款后,本应依约及时归还,长期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全南法院 张丹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